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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 角马能源 文章作者: admin 发布时间:2020-10-21 浏览次数:1214
2020年1月,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印发了《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财建〔2020〕4号,以下简称4号文)。近日,三部委再度联合发布4号文的补充通知,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合理利用小时数、补贴电量、标准等信息。
利用小时数和补贴标准明确
在1月发布的4号文中,对现行补贴方式规定“已按规定核准(备案)、全部机组完成并网,同时经审核纳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,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中央财政补贴额度。”
本次补充通知确定了各类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:
根据补充通知,标贴标准=(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(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)-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)/(1+适用增值税率)。
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也就是:项目容量×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。其中,项目容量按核准(备案)时确定的容量为准。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(备案)容量的,以实际容量为准。
绿证来袭
4号文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期,实行配额制下的绿色电力证书(以下简称绿证)交易。同时研究将燃煤发电企业优先发电权、优先保障企业煤炭进口等与绿证挂钩,持续扩大绿证市场交易规模,并通过多种市场化方式推广绿证交易。企业通过绿证交易获得收入相应替代财政补贴。
补充通知中再度强调了绿证的作用。当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,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,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。
按照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,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,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,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,都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,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。